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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A)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B)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C)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D)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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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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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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