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告被訴偷竊的審判中,被告抗辯其警詢中的自白,係遭警察強 暴脅迫所為。法官為求訴訟之快速有效,乃先訊問證人,調查事 實,在約略得到心證後,始傳喚製作警詢自白筆錄的警員調查自 白是否以違法方式取得。問法官調查自白之程序是否違法?
(A)違法,因為應先調查自白是否以違法方式取得
(B)不違法,因為法官有傳喚製作警詢筆錄的警員
(C)不違法,因為法官對於證據之調查順序有裁量權
(D)未必違法,只要判決的結果正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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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7), B(63), C(270), D(25), E(0) #1210835

詳解 (共 2 筆)

#1310606
刑訴§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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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134

簡單扼要。

法官調查自白程序的順序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告質疑自白是被迫取得時,法院必須優先調查自白是否合法,不能先看其他證據或形成心證,以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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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9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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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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