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B)指出國家應採行之政策及核心價值取向
(C)可補充並強化憲法基本權利之內容
(D)僅具有客觀規範之功能,國家並未因此負有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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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8), B(47), C(59), D(1051), E(0) #2064622
統計: A(1418), B(47), C(59), D(1051), E(0) #2064622
詳解 (共 5 筆)
#3665901
基本國策的性質
1.方針條款:
該憲法條文僅具有宣示意義,作用只是指出國家機關日後發展與努力的方向。
2.憲法委託:
憲法條文必須透過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方能加以實現,而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立法實現該項憲法內容。
3.制度性保障:
憲法條文規定的事項,立法者必須形成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並且不得以其他法律侵犯該項制度,否則司法機關即可宣告其為違憲。
4.公法權利:
該項憲法條文保障之權利,只要國家機關積極加以侵犯或消極不作為,人民即可請求國家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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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840
想請問D選項,基本國策中的憲法委託不是規範立法者義務和具有強制力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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