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之經濟狀況不佳,但仍未達可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之標準。今甲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時, 因不實申報家戶總收入而取得補助。主管機關所為之核可補助處分效力如何?
(A)不實陳述乃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
(B)不實陳述雖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僅需事後更正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並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不實陳述僅為輕微瑕疵,不影響該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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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8), B(88), C(3690), D(31), E(0) #2573203
統計: A(958), B(88), C(3690), D(31), E(0) #2573203
詳解 (共 4 筆)
#4591122
申請低收入戶社會補助時, 因不實申報家戶總收入而取得補助
→無行政程序法111的適用
行政程序法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but符合117、119條,得撤銷且信賴不值得保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並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程序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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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842
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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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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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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