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及條約締結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條約之概念?
(A)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B)用協定等名稱,且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C)用協定等名稱,且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D)締約各方合意之書面或非書面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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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441), C(942), D(3359), E(0) #2573201
統計: A(409), B(441), C(942), D(3359), E(0) #2573201
詳解 (共 7 筆)
#4469580
條約締結法第3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
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
程序事項。
釋字第329號
解釋爭點: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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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323
(D) 非書面協定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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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5747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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