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警察官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官職採分立制,免官者不ㄧ定免職
(B) 升官等任用,不受初任年齡之限制
(C)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專屬於內政部
(D) 刑事警察之懲處權屬於檢察官
統計: A(303), B(1165), C(132), D(88), E(0) #346962
詳解 (共 9 筆)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A) 官職採分立制,免官者不一定免職
免職並免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
I.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2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1次記2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2款及第3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6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流氓、娼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1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II. 前項第6款至第11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III. 依第1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V(B) 升官等任用,不受初任年齡之限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C)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專屬於內政部
遴任
警監:內政部、行政院
警正、警佐:內政部、直轄市政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1 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D) 刑事警察之懲處權屬於檢察官
主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4
警察法 第 14 條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檢察官報請該刑事警察的直屬長官懲處
D 檢察官提請-->刑事警察所屬長官 懲處
警察法第14條"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懲處
d講白話就是檢察官叫你長官處罰你
B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