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得對下列何者使用警槍?
(A)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同車友人
(B) 違序嫌疑人
(C) 通緝犯
(D) 協助現行犯拒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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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4), C(320), D(1275), E(0) #346967

詳解 (共 3 筆)

#360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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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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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同車友人

 

無辜的「第三人」

 

(B) 違序嫌疑人

 

 

現行違序行為人,警察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通知書到場)。

 

 

(C) 通緝犯



刑事訴訟法 第 87 條,拘提、逮捕通緝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7

刑事訴訟法 第 87 條

(逮捕通緝犯)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III.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IV.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V(D) 協助現行犯拒捕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D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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