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殊教育法第5條中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何單位?
(A)特殊教育輔導團
(B)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C)特殊教育諮詢會
(D)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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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1), C(799), D(230), E(0) #1821985

詳解 (共 5 筆)

#2878624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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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14
【特殊教育法】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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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466
《特殊教育法》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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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831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包
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成員由主管機
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任(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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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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