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有關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哪一項描述是錯誤的?
(A)服務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B)服務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C)提供個別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D)提供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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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024), C(305), D(415), E(0) #1347049

詳解 (共 10 筆)

#1492334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 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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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997


教師助理員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中度以上障礙程度

或學習生活上有

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 生

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或學習生活上有

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 生

配合教師教學需求

協助班級學生在校

之學 習、評量與

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

在校之生活自 理、上下學

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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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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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475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中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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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859
教師助理員:中度學生助理員: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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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499
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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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9
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 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 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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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33
(一) 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 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 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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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64
服務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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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88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90628)   5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員額,其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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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二、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三、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

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教育訓練: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五、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必要時,應互相協助對方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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