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下面哪一項是在鑑定學習障礙時,應排除之因素? 甲、感官因素 乙、智能因素 丙、健康因素 丁、情緒因素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丙丁
(D)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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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 C(21), D(138), E(0) #3447329
統計: A(51), B(10), C(21), D(138), E(0) #3447329
詳解 (共 2 筆)
#7364373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十一 條(最新修的法!學障有改一點點唷!)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指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有顯著困難。其困難並非因感官損傷、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個人因素,或語言、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寫字、書寫表達或數學運算等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
三、前款所定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經由一般教育所提供之有效介入仍無明顯改善。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寫字、書寫表達或數學運算等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
三、前款所定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經由一般教育所提供之有效介入仍無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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