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幾年評鑑一次?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00), C(508), D(107), E(0) #42448
統計: A(8), B(100), C(508), D(107), E(0) #42448
詳解 (共 10 筆)
#556261
101年 特殊教育法已修改為三年
4
0
#164075
本題答案無誤,他有說是細則了,以現在細則,答案依然是2年,
雖然違背母法,但是題目已經說是細則而非特教法了。
雖然違背母法,但是題目已經說是細則而非特教法了。
4
0
#337194
答案是BBBBBBBBBB
3
0
#357437
各位大大請仔細看清楚題目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不是特教法喔所以這題答案是兩年沒錯特教法才是三年請阿摩更改答案 答案有誤!!!!
答案為B才對
2
0
#76486
答案有誤
題目是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此法並未修訂,因此此題應該選擇2年才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80032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
2
0
#151005
這算是陷阱的一種嗎?
2
0
#561178
真安再一次解救了大家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