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教育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通報,以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教師法之規定教 育人員所受的處分為何?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 解聘,且依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C) 不續聘
(D) 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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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6), B(616), C(122), D(126), E(0) #27567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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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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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634
3. 教育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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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475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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