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現行《教師法》的規定,教師若有以下的哪一項情形時,學校 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A)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
(C)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D)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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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5), B(227), C(325), D(270), E(0) #292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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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0969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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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0509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2.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4.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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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287
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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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338
處罰(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觸法行為(須確定屬實)程度由重到輕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
  2. 服公務貪污 (A)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 和性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 (B)
  3.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D)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 知悉但未通報性侵害事件,致再度發生 (C)
  2.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性侵害證據
  3.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毒品證據
  4.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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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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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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