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何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A)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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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2), C(104), D(2962), E(0) #2319969

詳解 (共 7 筆)

#4185674
@教師法: 第14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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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298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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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658

一輩子不能當老師
1.貪汙

2.性侵、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7→§49:身心虐待、剝奪接受教育權、誘拐、綁架、猥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50001&FLNO=97&ty=L

4.疑似校園性侵害未通報

5.毒品

6.體罰、霸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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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652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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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50
教師法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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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187

教師法(108)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第 14 條
1.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2.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4.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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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9073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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