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B)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C)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D)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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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99), C(49), D(80), E(0) #1893626

詳解 (共 5 筆)

#3068826
(A)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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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0 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B) 規定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 30 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四、押標金保證金
(一)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C) 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33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第 33-1 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D) 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 18 條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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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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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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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660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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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
Ⅱ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Ⅲ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未規定機關得決定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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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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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8 條第1項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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