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B)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處
(C)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或處
(D)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或處或室
統計: A(419), B(125), C(221), D(21), E(0) #2823134
詳解 (共 4 筆)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62 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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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政府組織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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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府定之 |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府定之 |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公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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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 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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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
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
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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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 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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