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以下何者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被害人的承諾
(D)違法性錯誤
統計: A(42), B(48), C(1423), D(3344), E(1) #136107
詳解 (共 10 筆)
行為合致於犯罪之構成要件,原則上即可於形式上初步推定該行為具備違法性,惟倘該具體行為於實質上僅造成法益輕微(或不重要)之侵害,或係於保護另一更重大法益之衝突選擇下所實施,無論自法規範之評價或於社會一般倫理觀念上,均未達於無法容忍、不能接受之程度者,該初步推定之違法性即立遭推翻,而應終局地認為不具有違法性。針對此類可能排除違法性之事由,學理上稱阻卻違法事由。
-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21I)
- 依命令之職務行為(刑法§21II)
-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22)
- 正當防衛(刑法§23)
- 緊急避難(刑法§24)
其餘未見諸法文卻依然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得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義務衝突行為。
例如:頗具姿色的A女,因精神障礙而四處輕易與人性交。B男得知上開事實而誤認為與A女為性交的行為沒有違法的問題,乃力邀A女飲酒,而後與A女上床。 [參考資料林山田的刑法通論]
這題應該是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B)緊急避難(C)被害人的承諾,若都是法律本有規定,為一般的阻卻違法事由
有些是法律未為規定,但由於其為社會相當行為,即社會可容許之風險,以實質違法性之概念以觀,亦應不具違法性為學說或判例皆承認之阻卻違法事由,例如:運動競賽之傷害、急救行為(被害人自願放棄急救之承諾)。
承諾和同意二者並不相同
(一)承諾:乃被害人捨棄法律保護 同意行為人侵害行為客體者 其侵害行為仍屬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僅排除違法性而已 稱之「阻卻違法之承諾」。最常見為運動場上摔角或拳擊比賽即是。
(二)
同意:直接阻卻構成要件 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現某種犯罪行為既遂以前 已經獲得被害人之同意 以致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而不成立犯罪
例如常見寺廟或素食餐廳入口擺有善書 旁邊豎一告示:「歡迎取閱」 你若拿走並不構成竊盜罪 因此 若物主同意行為人將物取去
該項同意會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 [參考資料AJ]
違法性錯誤屬 『罪責阻卻/減免事由』。
例外不處罰!!
(C)被害人的承諾 換句話說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如果病人痛苦要求醫生給予安樂死,醫生給予,那是否阻卻違法?(刑法275加工自殺罪)
被害人的承諾:以身體部份舉例來說像幫忙剪頭髮、剪指甲這一類,可以再生,屬於輕微法益
請問為什麼不是C 我看課本沒有寫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