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一律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另訴請求
(D)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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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44), C(39), D(51), E(0) #1304936
統計: A(847), B(44), C(39), D(51), E(0) #1304936
詳解 (共 5 筆)
#1551007
第 436-11 條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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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005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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