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另訴請求
(D)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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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28), C(21), D(25), E(0) #134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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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1428541
(A)正確。
→ 民訴§436-8 ②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民訴§436-8
①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另訴請求
→ 民訴§436-16(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情形及例外)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D)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異議
→ 民訴§436-11(小額程序得開庭時間)
①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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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320
(A)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O)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X;10萬元以下者)
(C)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另訴請求(X;不得先為一部請求)
(D)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異議(X;當事人得異議)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6 條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1 條 (得於夜間或休息日進行程序)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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