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為質物之情形:
(A)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為質物
(B)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
(C)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間接或直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半 數者,他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
(D)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4), C(16), D(387), E(0) #211594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5856
未解鎖
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
(共 3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