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時應向何者申請公示催告?
(A)證券交易所
(B)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機構
(C)發行股票公司管轄之地方法院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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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5), C(575), D(10), E(0) #2571660

詳解 (共 2 筆)

#5221751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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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538
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第1項規定:
股票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聲請狀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三、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依法院裁定方式辦理公告,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四、申請人撤銷其掛失時,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蓋有法院收狀章戳聲請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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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95326
未解鎖
第 40 條 股票遺失申請補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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