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應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 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B)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C)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 均計算
(D)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職業災害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 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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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0), C(62), D(314), E(0) #168610

詳解 (共 4 筆)

#124404

D 普通事故保險才是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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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352
(D)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職業災害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 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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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837
勞工保險條例
第19條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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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500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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