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夫甲與妻子乙,於乙生產時共同殺死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生母殺嬰罪共同正犯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C)甲乙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共同|正犯
(D)甲乙成立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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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90), C(16), D(28), E(0) #2310380

詳解 (共 2 筆)

#5045929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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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07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弟對本題有疑問欸
本罪法條有情狀要素要求,須為「不得已」之情況,才該當本罪得以(相對)減刑
但本題沒有提及不得已的情況,應和本罪無涉,只能論以普通殺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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