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
(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退休人員
(C)依聘用人員條例聘用,並經行政院核准之聘用人員
(D)所有在政府機關任職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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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68), C(13), D(17), E(0) #2129271

詳解 (共 2 筆)

#371447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適用對象)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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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 (適用對象)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A)。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 A)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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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一項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法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為限,俾落實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試用人制度之精神,並維持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令規定之一貫性。上述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參照原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相關法律。例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外,應以現職人員( A)為原則。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A)為限。

(二)原撫卹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A)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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