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應繳納登記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義務人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B)由義務人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C)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D)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16), C(419), D(34), E(0) #1271507
統計: A(45), B(16), C(419), D(34), E(0) #1271507
詳解 (共 2 筆)
#1599614
地政登記規費收費標準表
|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元) |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2/1000計收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1/1000計收 |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1/1000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
繼承登記 |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
拍賣登記 |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建物以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千分之一登記費。 |
|
共有物分割登記 |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
信託登記 |
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註:
ㄧ、申請土地建物權利變更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移轉及權利價值增加登記,應於訂立契約日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登記逾期申請,如有不能歸責於申請人期間之事由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俾憑核扣。
二、標示變更登記、更正登記、預告登記、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塗銷登記及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外)免收登記費。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