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規定,行政院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移請覆議,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B)應於15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作成決議
(C)應於10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D)應於15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0日內作成決議
統計: A(1118), B(84), C(127), D(31), E(0) #184418
詳解 (共 3 筆)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A)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 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