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機關於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蓋章,載明下 列事項,何者不正確?
(A)採購案。
(B)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C)本委 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及出席委員姓名。
(D)各出席委員 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應標示各出席委員姓名,不得以代 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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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4), D(92), E(0) #269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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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127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1 條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
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採購案。
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以代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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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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