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 6 歲時甲、乙離婚,協議乙女任丙之親權人。又過 2 年,乙女與丁男結婚, 丁男與丙之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一親等直系血親
(C)一親等直系姻親
(D)二親等直系姻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1), B(654), C(5748), D(252), E(0) #706601

詳解 (共 10 筆)

#976052
民法§969: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血親(母親)之配偶

除非丁男收養丙,否則就不會是擬制血親/法定血親。
239
0
#1126473
繼父(母)就是一親等直系姻親
85
0
#116381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8年上字第2400號
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
38
0
#2688353

丁男(同母之異父)經收養才會由「一等姻親」轉為「一等血親(擬制血親)」

9F施主,

都已經是「生母」,為什麼還需要收養自己的小孩呢

30
1
#1522546

補充注意辨別: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民法上無親屬關係,如台灣民間俗稱"親家"

23
0
#2959263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一、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
(一)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二)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二、收養之合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三)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四)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六)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七)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1074&1079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四、配偶共同收養(民法1074&1079
(一)原則→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三)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雙重出養禁止原則(民法1075
(一)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終止收養後,再由本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養。
六、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二)例外→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三)被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19
1
#1218137
回樓上  可以阿 二、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18
0
#1236277
7F:甲、丙是自然血親,不會沒有親屬關係。 XD
8F:請看6F。 ^^
13
1
#1023039
啥是親權人 是監護人嗎

多謝
9
2
#4205162

轉: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 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0650
未解鎖
(A) 無親屬關係 ❌ ◈ 丁男與乙女...
(共 4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