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B)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C)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D)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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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7767), C(124), D(296), E(0) #1624318
統計: A(122), B(7767), C(124), D(296), E(0) #1624318
詳解 (共 7 筆)
#2480015
行政程序法第59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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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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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57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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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59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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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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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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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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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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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102
行程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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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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