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C)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D)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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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8), B(707), C(684), D(2037), E(0) #427338
統計: A(1338), B(707), C(684), D(2037), E(0) #427338
詳解 (共 10 筆)
#670266
行政訴訟法 第四節 訴訟參加(41~48)
第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D
第42條 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A,B
第44條 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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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101
因為要合一確定 所以只有一方參與不太公平 所以應該要兩造雙方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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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67
好細唷,〝應〞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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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673
回樓上,可以沒水準的典委通常是影響你身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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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875
必要共同訴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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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068
第42條(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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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272
AB雖然是得參加,但是有函釋限縮成應參加,這樣比較保障人民,在表格下方有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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