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我國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四種,此一分類係依何標準加以分類?
(A)公司規模之大小
(B)股東責任之態樣
(C)公司名稱之不同
(D)股東人數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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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47), C(6), D(87), E(0) #249392

詳解 (共 1 筆)

#837854

依據 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    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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