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度比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度重,此乃以下何種原則之體現?
(A)從新原則
(B)屬人原則
(C)罪刑相當原則
(D)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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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4), C(717), D(26), E(0) #249394

詳解 (共 1 筆)

#838900
依據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罪刑相當原則: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刑法科處行為人的刑罰種類或刑罰的輕重程度,必須與行為的人罪責程度相當,而具罪責相當性,這即形成罰刑相當原則。易立之,刑罰的輕重程度不得逾越罪責的高低度,逾越行為罪責程度的刑罰,應予禁止,這即形成超量禁止原則。 依據罪責原則,無論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須固守罪刑相當原則或超量禁止原則。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行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責程度的 干預或剝奪;另方面,則使行為人或社會大眾對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均會有本該如此加以處罰的共識,而形成罪有應得之感。在如此的情形 下,始能透過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以罪刑相當的公正刑罰,提昇人民的法意識,而使刑罰能夠充分發揮其鎮壓犯罪與務防犯罪的功能。 最明顯之罪刑不相當之例,為擄人勒贖罪之規定。早期特別刑法的懲治盗匪條例,於擄人勒贖罪不論有無殺被害人,均處唯一死刑,而使當時為擄人勒贖之行為人,大多將被害人殺之,即為罰刑不相當之結果,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之道理。

 

(A)從新原則

現行法,採用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主要是認為程序規定之目的僅在於實現實體規範的內容,是以必須居於協助的角色,而不可因程序規定改變或更動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有新程序規定時,一般認為即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故,在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的法律事實,於法律程序中捨其發生時之程序規定而適用新規定,亦不認為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B)屬人原則

一國刑法對其國民在外國犯罪者,仍得適用本國法律的約束。法理根據在於國家主權對於人民的「最高管轄權」。目前,刑法的屬人原則區分為:公務員及一般國民。既有規定罪名者,例如:
(1)
公務員

  刑法第6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例如:瀆職脫逃罪(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偽造文書  罪、侵占罪。(2)一般國民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135條、第136條及第138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185條之1及第185條之2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201條至第202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211條、第214條、第218條及第216條行使第211條、第213條、第214條文書之       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296條及第296條之1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333條及第334條之海盜罪。 

(D)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是刑事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從舊」的意思:是說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使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仍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從輕」則是指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是例外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僅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為準,但是行為後若法律有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此即關於刑法時之效力,舊刑法原採「從新從輕原則」,即是在罪刑之裁判上,以從新(裁判時法)為原則,從輕(最有利法)為例外。此原則雖為實務及學界長期所認同,惟從新者,實為使新法溯及適用於既往之行為,而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例外,難與罪刑法定主義相符,立法者認為,現行之從新從輕觀念應導正,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民國94年修刑法時,即於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時的法律(舊法)與行為後法律(新法)不同,則應適用行為時的舊法。但行為後之法律(包括行為後的新法與行為與裁判之間的中間法)有利於行為人者,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輕法)。此即是在罪刑之裁判上,以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學理上稱為「從舊從輕原則」。立法理由中特別說明,採從舊從輕原則或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結果,對行為人而言並無不同,惟立法例上可與罪刑法定主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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