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17 歲之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與乙為房屋之買賣契約,乙向甲之法定代理人為是否承認契約之催告。此催告之性質為何?
(A)事實行為
(B)觀念通知
(C)感情表示
(D)意思通知
統計: A(610), B(908), C(25), D(4358), E(0) #1668816
詳解 (共 9 筆)
〖催告〗
係對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所為之意思通知,希望受催告人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是否承認該法律行為,為準法律行為之一。催告權人為催告時,須明確表示要受催告人答覆是否承認之旨,否則受催告人無法了解其意思表示係催告權之行使。契約相對人未為催告者,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與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認為法定代理人業已承認。
民法 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何謂「觀念通知」?〗
所謂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單就一定事實的認識而向相對人民表示的行為,通常以告知或通知的形式為之。此觀念通知行為,對外不發生法律效果,並非屬行政處分,故不得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例如告知相對人案件已經受理,請耐心等候;例如對方口頭建議你轉學,或口頭要你辦退學。此觀念通知因為未產生法律效果,所以相對人不能對之提出訴願。
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中斷時效進行對債務人之請求、拒絕要約、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之催告。
口訣:拒絕三催四請。
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
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表意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社團召開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準法律行為之情感表示: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
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
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
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
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
告、對要約的拒絕、或請求等均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
知、債權讓與的通知等均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對被繼承人
的宥恕、原諒等均屬之
◎準法律行為之效果
1、不問表示人內心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
效果。 2、其效果「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加工、無因管
理、侵權行為
法律行為:1、單獨行為
2,契約行為
3,共同行為
準法律行為:1,觀念通知:通知
2,意思通知:請求,拒絕,催告
3,情感表示:宥恕
事實行為:其作用並不是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與義務關係,而是產生事實效果
觀念通知:表示對一定事實的通知。EX:召集社員總會通知、債權讓與通知
意思通知:對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EX:催告、對要約的拒絕、請求
感情表示:宥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