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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74619 |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74619

年份:108年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31.有關取回假扣押提存物的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憑法院發給之未執行證明
(B)憑本案全部勝訴之判決書
(C)憑債務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債務人之印鑑證明
(D)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一催告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並未行使,此催告期間至少應為二個星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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