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因而致人於死者,依據藥事法可處:
(A)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D)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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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115), C(1246), D(91), E(0) #722818

詳解 (共 7 筆)

#1416494

104年12月2日已修改


刑期不變  罰金大幅調高

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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