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因而致人於死者,依據藥事法可處:
(A)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D)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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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115), C(1246), D(91), E(0) #722818
統計: A(166), B(3115), C(1246), D(91), E(0) #722818
詳解 (共 7 筆)
#1416494
104年12月2日已修改
刑期不變 罰金大幅調高
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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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645
蓄意製造輸入造成別人死亡跟蓄意殺人很像所以最重會判到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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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838
國家不能不發展
酒可以不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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