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司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持有人未及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時,提示相關買入文件及股票證明確實為該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於何時辦理,公司方可將其股利轉讓與股票持有人?
(A)停止過戶五日內
(B)除權基準日後五日內
(C)增資配股發放日前
(D)無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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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54), C(28), D(3), E(0) #325735
統計: A(102), B(54), C(28), D(3), E(0) #325735
詳解 (共 2 筆)
#5543206
第 43 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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