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出質人為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時,公司應於其設質/解質後幾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A) 1 日
(B) 5 日
(C)1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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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85), C(30), D(10), E(0) #2068007

詳解 (共 1 筆)

#6188454
證交法 第 25 條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2.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3.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4.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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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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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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