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將案例類型 A 所適用的法律效果,移轉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 B
上,使類型 B 適用類型 A 的法律效果,試問此種方法屬於下列何者?
(A)目的性限縮
(B)目的性擴張
(C)類推適用
(D)體系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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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36), C(4955), D(46), E(0) #2910520
統計: A(59), B(336), C(4955), D(46), E(0) #2910520
詳解 (共 6 筆)
#5577601
1. 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
也有學者認為,準用就是一種「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2. 類推適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積極規定,但卻無明文規定,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立法目的),而比附援引(並非法律明定)其他類似法規,例如:餐廳外寫「禁止狗進入本餐廳」,他的目的在於維持餐廳的環境衛生,所以如果有客人帶一匹馬進來,餐廳也可拒絕讓馬進來。其實類推適用就是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3. 擴張解釋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有規定,但其涵義過狹,不足適應實際情形,因而擴大其意義。
4. 目的性限縮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消極限制,但卻無明文限制,基於法律規範意旨,而予以限縮,例如:餐廳禁止動物進入→允許金魚進入。因為禁止動物進入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怕動物的毛髮、寄生蟲、氣味、叫聲等影響到其他人,而金魚雖然也是動物,但它並沒有上述的問題,因此允許客人帶金魚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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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940
應規定而未規定→公開性漏洞→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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