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不
包括下列何者?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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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506), C(751), D(1732), E(0) #2910527
統計: A(199), B(506), C(751), D(1732), E(0) #2910527
詳解 (共 7 筆)
#5450012
第12條 (雇主得不預告即終止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D)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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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627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A)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B)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D)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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