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所有的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A得標後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A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甲竟於法院點交該房屋與A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B)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C)甲成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損建築物罪
(D)甲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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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396), C(367), D(902), E(0) #370398

詳解 (共 10 筆)

#70102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
A所有之房屋,如依強制執行法第 78 條規定,於查封時交A保管 ,A為持有該房屋之人。
又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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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063

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理由:A之房屋既經法院拍定,由得標人B取得權利移轉證書,B已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因該房屋尚未點交,仍在A實力所支配下占有中,乃房屋所有權與占有狀態不一致,A將房屋門窗拆除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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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649
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A後A擁所有,於...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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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583
C 30年上字第463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必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 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始能成立,若僅毀損其附屬 之門窗等物,而該建築物尚可照舊居住使用者,祇能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四 條毀損他人之物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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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788
樓上可能誤解了
71年台上字第6994號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建築物罪,必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力,始能成立,若僅毀損其附屬之門窗等物,而該建築物尚可照舊居住使用者,祇能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之物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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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847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律座談會議提案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20040427%2C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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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61
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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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67
那怎麼會是侵占?
侵占不是易持有為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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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148

是否因為處分房屋權了  所以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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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453

甲佔有的權源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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