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 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 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B)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C)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D)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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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82), C(16), D(302), E(0) #2429694

詳解 (共 3 筆)

#51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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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內涵意義是指主觀構成要件(故意、過失、意圖)需要和客觀上之行為同時存在時為基準判斷。

依此原則,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皆非刑法上之故意。

意圖可視為故意(主觀意欲)之提升,自然需符合此原則。

故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之存在必須和行為同時存在方有意義,否則如同事前故意或事後故意,非故意。

綜上所述,以(B)為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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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103

參考元照: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2242

(一)相關實務
  實務上對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詮釋,有見解認為:「刑法上關於財產上之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固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然該項「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判決參照)。」
  另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8號判例則指出,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要不成立強盜罪。該見解亦已指出不法所有意圖作為強盜罪犯罪要件之定位。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對於不法所有意圖之看法,有嚴格見解認為,需行為人有以所有權人地位自居之意思,始能成立;另有寬鬆見解則認為,只要在經濟上具有與所有人相同之支配或利用地位時,足可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參考上述,因此想要將禮卷真正的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或是以所有權人地位自居以及與所有人相同之支配或利用地位。都是在動手行竊時產生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動手之前的空想不算,畢竟在怎麼想都無法將東西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只有動手了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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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440
刑法不處罰思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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