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購買高價珠寶進而與賣家乙發生消費糾紛。甲認為乙涉嫌詐欺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則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甲聽信丙律師所言可以打贏官司,所以委任丙律師再向地方法院針對同一消費糾紛提起自訴,試問:法官對此自訴案件應為何種處置?
(A)進行實質審理
(B)以裁定駁回起訴
(C)諭知不受理判決
(D)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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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604), C(2612), D(168), E(0) #1266037
統計: A(308), B(604), C(2612), D(168), E(0) #1266037
詳解 (共 10 筆)
#1386569
我承認我不小心答錯了,但是我可以解釋:
雖然這是一個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因為他向檢察官告訴,這個起訴權利已經交給檢察官了。
但是檢察官既然作成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作成處分是有理由的,故而甲不服檢察官的處分應該提起再議,接著交付審判,而不能另外找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所以這不是302免訴那4款情形,而是屬於303第4款的曾為不起訴處分,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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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034
(B)以裁定駁回起訴-民訴用
(C)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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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49
刑訴334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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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538
另外補充一下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所以依據334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對於選擇題來說沒啥差異,但是考申論就有差了,自訴章節的不受理與公訴章節的不受理,自訴章節有規定就用自訴,那公訴的規定是334準用公訴章節規定來不受理。
聽得懂的就聽吧,這個自訴章節裡面一堆特別規定可是拐的啊!
刑訴的水可是很深的......我是讀的越多,才知道之前有些想法不完全正確....
所以依據334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對於選擇題來說沒啥差異,但是考申論就有差了,自訴章節的不受理與公訴章節的不受理,自訴章節有規定就用自訴,那公訴的規定是334準用公訴章節規定來不受理。
聽得懂的就聽吧,這個自訴章節裡面一堆特別規定可是拐的啊!
刑訴的水可是很深的......我是讀的越多,才知道之前有些想法不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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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39
自訴是特別規定,自訴章節優先適用,那是自訴章節沒規定,才準用公訴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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