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同意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B)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
(C)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D)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統計: A(648), B(55), C(137), D(2936), E(0) #1266043
詳解 (共 9 筆)
刑訴 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D)同意搜索,沒規定幾天要陳報~~
| 刑訴 | 需陳報 | 不需陳報 |
| 搜索 | 緊急(無票)、逕行 | 附帶搜索、同意搜索 |
扣押 | 附帶 | 另案扣押、同意扣押 |
(A)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O)
(B)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O)
(C)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O)
(D)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X;法條未規定要陳報)
(A)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O
(B)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 (O
(C)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O
(D)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X
==>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之執行人員,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同意搜索無執行結果陳報之規定。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Ⅱ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Ⅲ前二項搜索(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D)
Ⅳ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A)(B)(C)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D)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