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羈押應用押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B)執行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審判中由法官指揮
(C)被告、被告之配偶、輔佐人或辯護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的羈押處所
(D)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統計: A(209), B(2630), C(282), D(451), E(0) #1266042
詳解 (共 10 筆)
(A)羈押應用押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第 102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B)執行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審判中由法官指揮 正確.
第 103 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
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
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
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C)被告、被告之配偶、輔佐人或辯護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的羈押處所
第 103-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D)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告辯輔 撤銷羈押(當然包括檢察官只是不會明寫)
就是沒有其他人選了~~~~用背的
沒有被告配偶.因為條文沒寫~~
速解:法感破題
(D) 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代理人與被告重複出現。
綜觀刑訴法條,被告與代理人的訴訟權限不會出現在同一條。就好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經常綁一起出現。法感上可以認為被告=代理人,不用重複規定。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這個法條間接說了被告與代理地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