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特殊教育法對身障學生家長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長無須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B)家長會會長或副會長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D)必要時教育局得要求家長配合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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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9), C(381), D(675), E(0) #1358151
統計: A(21), B(69), C(381), D(675), E(0) #1358151
詳解 (共 8 筆)
#1651634
題目中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或 的意思是----兩個選一個,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有一個出席
但法規是說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及 的意思是----兩個都要,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都要有
法規都是考這種很細的~~~所以不能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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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633
為啥不能選c?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 |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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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097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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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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