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可提出 重新評估申請之個人或單位,下列何者並不包括在内?
(A)學校
(B)教師
(C)家長
(D)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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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3), B(112), C(20), D(206), E(0) #1358156

詳解 (共 2 筆)

#1575105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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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653

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
        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
        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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