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
(B)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C)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D)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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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8), B(462), C(298), D(966), E(0) #3254931
統計: A(2958), B(462), C(298), D(966), E(0) #3254931
詳解 (共 5 筆)
#6135716
(A) 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是得不是應
(B) 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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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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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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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1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A)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B)(C)
3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
1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A)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B)(C)
3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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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011
A: ‘’得‘’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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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525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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