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調查犯罪嫌疑等目的,得建置車牌辨識功能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蒐集目的尚未消失,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B)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請求而刪除該個人資料
(C)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律師要求而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
(D)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2 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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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2), B(325), C(133), D(1377), E(0) #3254935
統計: A(3622), B(325), C(133), D(1377), E(0) #3254935
詳解 (共 8 筆)
#6200572
個人資料保護法§11-3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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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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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 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 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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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 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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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287
為什麼D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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