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予以廢止之法定要件或情形?
(A)法規准許廢止
(B)原處分保留廢止權
(C)對處分相對人以外第三人構成危害
(D)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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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343), C(6400), D(911), E(0) #1328416
統計: A(243), B(343), C(6400), D(911), E(0) #1328416
詳解 (共 4 筆)
#1404437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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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379
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解釋,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主觀上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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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92
行程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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