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中證據調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採職權調查主義
(B) 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或交付鑑定
(C) 當事人負有應行政機關要求提出證據之協力義務
(D) 行政機關應就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證據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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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593), C(5949), D(270), E(0) #355468
統計: A(456), B(593), C(5949), D(270), E(0) #355468
詳解 (共 10 筆)
#410478
附記:
一般協力義務(行政程序法)跟租稅協力義務(釋537理由書)有別. 前項無強制, 人民可以依意願提供資訊, 不協力頂多影響程序結果做成.
後項則有罰則, 人民必須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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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60
「得」,指的是給機關裁量權,要做也可不做也可
義務就是義務,不該分強制不強制,不強制的義務怎能稱義務?義務是不能拒絕的,服兵役、納稅、守法.....
這題別想太遠,題目說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他只是賦予機關權力,但沒賦予當事人義務,因為他沒像稅捐稽徵法30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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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561
當事人無負有應行政機關要求提出證據之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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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12
不自證己罪...如果(C)是正確的,警察就可以坐在椅子上辦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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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38
我覺得用 得 字,應該就不能稱為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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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065
行政程序法40條僅有「協力負擔」而無「協力義務」
協力義務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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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91
本題關鍵在於"證據調查為職權主義進行"
此時法理就要變成是刑事訴訟法的色彩了
可鑑定(污染物) 當事人可緘默(不自證己罪) 行政機關(檢察官)有利不利皆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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